(2023)粤2072民初945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450号

陈健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新与被告周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94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宏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原告周宏光已预交),由原告周宏光负担。原告周宏光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2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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