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16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5160号
张练红:
本院受理原告肖华爽与被告张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练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华爽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华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肖华爽预交),由被告张练红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肖华爽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