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192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9192号之一

杨明泉:

本院受理原告陆壮林与被告杨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明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陆壮林支付购车款52457.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已由原告陆壮林预交),由被告杨明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陆壮林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