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8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487号

苏艺: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杰与被告苏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文杰与被告苏艺于2022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苏艺交纳的押金1300元归原告陈文杰所有;

三、被告苏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陈文杰清洁费450元、换锁费220元、水电费2320.65元,合计2990.65元;

四、驳回原告陈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陈文杰预交),由被告苏艺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向原告陈文杰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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