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95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957号

韦忠有: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与被告胡振鹏、胡明泉、邓耀荣、李万玉、向飞、韦忠有、钟志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101430.78元、利息5585.94元、违约金2018.2元、手续费4047.46元,合计113082.38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4日,从2023年5月5日起利息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手续费按《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的约定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800元,执行基础律师费4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9%增加支付律师费10177元);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韦忠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在2023年11月13日8时45分本院第20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