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835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72民初18352号

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张国琼、封毅、简远波、邹育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2民初1835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推广费34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

二、被告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封毅、张国琼、简远波、邹育军对被告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2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18元,被告中山市尊尚酒吧有限公司、封毅、张国琼、简远波、邹育军负担7044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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