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82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6823号
韩啸、中山市小榄镇衣啸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车骑世家皮具商行与被告韩啸、董超、刘志成、中山市小榄镇衣啸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车骑世家皮具商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车骑世家皮具商行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车骑世家皮具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韩啸、中山市小榄镇衣啸服装店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