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00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002号
赵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华生宾与被告邓金帅、赵小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邓金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生宾支付货款67234元及逾期利息(以67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92元,共计1432元(已由原告华生宾预交),由被告邓金帅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华生宾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