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2民初1482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2072民初14820号
刘顺利、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火娘与被告刘顺利、刘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2072民初14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杨火娘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36650.17元;
二、驳回原告杨火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8元(已由原告杨火娘预交),由原告杨火娘负担31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4769元,并直接向原告杨火娘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