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82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6820号

韩啸、中山市小榄镇衣啸服装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啸、董超、刘志成、中山市小榄镇衣啸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啸、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创魅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韩啸、董超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创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韩啸、中山市小榄镇衣啸服装店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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