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65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659号

王媛: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盛世名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兴濠利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振亚、王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9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兴濠利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盛世名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505.06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5505.06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振亚、王媛对被告甘肃兴濠利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计2941元(已由原告广东盛世名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甘肃兴濠利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振亚、王媛负担。原告广东盛世名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4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甘肃兴濠利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94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48元(已由原告广东盛世名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由被告甘肃兴濠利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振亚、王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七日内直接向广东盛世名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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