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45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457号
黄永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黄永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永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3163.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已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预交),由被告黄永芳负担39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负担34元,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永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