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619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6194号
黄伟坤:
原告梁镇杰与被告黄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伟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梁镇杰偿还借款本金7112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11213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黄伟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梁镇杰偿还借款本金20303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3037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黄伟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梁镇杰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梁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6元(原告梁镇杰已预交),由原告梁镇杰负担193元,被告黄伟坤负担13043元。原告梁镇杰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4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黄伟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043元,逾期未缴的,移送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