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59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597号
陈天新:
本院受理原告田仁江与被告陈天新、陈浩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59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车辆未续费8249元,误工费6300元,以上共计14549元;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541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天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