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66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669号

罗稳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南汽车广场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罗稳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66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中山永南汽车广场物业管理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租赁产生的2022年12月商铺租金6900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产生的利息合计164.62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租赁产生的2022年12月商铺物业管理费240元,2022年11月商铺水电费607.7元,2022年12月份商铺水电费719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的律师费300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561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罗稳龙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