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1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410号
冯均胜:
本院受理原告何瑞兰与被告冯均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41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药费9288.81元、住院伙食费800元、交通费24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145.28.81元以及本次起诉所产生的费用(诉讼费及执行费);
(2023)粤2072民初1541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冯均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