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61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611号

曾钊志:

本院受理原告郭朝平与被告曾钊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61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500元;

   (2023)粤2072民初1561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曾钊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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