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43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434号
段治辉、张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文义贵与被告段治辉、张文杰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343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393.32元(详见赔偿费用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343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段治辉、张文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760-22588735、0760-22588053 承办法官:杨福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