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84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845号
中山市贝迩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永富与被告唐红军、中山市贝迩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8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立即搬离案涉房屋并恢复原状;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房屋租金21851.25元(从2023年4月1日起按每月4370.25元计至2023年8月31日止);
三、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从2023年4月1日起按每日2%加收滞纳金标准计至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生效之日止,暂计至起诉至日13372.97元);
四、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2000元归原告所有;
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48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贝迩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22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 22588056、22588078 承办法官: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