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681号之八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5681号之八
许宇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许宇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许宇航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099623.68元及利息20663.71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1月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2、请求被告许宇航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
3、请求原告对处置被告许宇航提供的抵押房产即位于中山市古镇镇信腾路30号御秀花园3栋1单元2201房(不动产登记编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77323号)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被告许宇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计金额:1123787.3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许宇航。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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