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79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797号

杨景程: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军与被告杨景程、郑先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7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计148,943元【6338元/月X23.5个月】;

2.请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3月8日的工资6900元(300元/天X23天);

3.请依法判决被告郑先锋与被告杨景程共同向原告偿付如下合计人民币249449.97元的工伤待遇款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8450元、2022年7月期间的伤残津贴32323.8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住院期间护理费16589.87元、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生活护理费137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50元、自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伤残津贴16289.4元(6388元X85%X3个月)及生活护理费 6882.3(7647元/月X30%X3个月);

4.请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07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景程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849、22588853     承办法官:李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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