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870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870号之一

中山市古镇堡卫基地餐饮店、李良标: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辉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堡卫基地餐饮店、李良标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87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21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187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古镇堡卫基地餐饮店、李良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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