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870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870号之一
中山市古镇堡卫基地餐饮店、李良标:
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辉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堡卫基地餐饮店、李良标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87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21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1870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古镇堡卫基地餐饮店、李良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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