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762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762号之一
李士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芳华兆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冬梅、张华英、李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76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冬梅、张华英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95628.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628.96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士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176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士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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