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27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276号
左斌煌: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鲲鹏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永正纸箱厂、黄维典、第三人左斌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永正纸箱厂向原告支付2021年5-6月尚欠货款共计19450.3元;
2、判令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永正纸箱厂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8月1日开始计算至货款结清日止,按每月1.5%违约金计算小计为:291.75元/月,现暂计到2023年3月15日共19个月合计违约金为5543.25元;
3、被告黄维典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永正纸箱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1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三人左斌煌。质证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