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09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099号
路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路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09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本金人民币608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88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1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1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路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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