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30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308号

徐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吉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30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全额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算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2039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保险费600元;

3、判决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以上合计:80139元。

(2023)粤2072民初123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徐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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