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00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005号
蔡文早: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汇杰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文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00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离我司员工宿舍;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8日至今共32个月霸占207何501两间宿舍的租赁费32个月x 400元/间x 2间=25000元和其间产生的水电费3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2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蔡文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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