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96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968号
曹国年: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驰宇曹二电阻贸易商行与被告曹国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96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16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以5160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2023年7月7日,实际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2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曹国年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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