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91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919号

黄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传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91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322.6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803.08元(以1032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3年5月27日);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暂计人民币11125.68元。

(2023)粤2072民初12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俊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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