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814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814号之一
王嵩山、余敏、中山市晨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航启塑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嵩山、余敏、中山市晨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81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立即连带清偿货款105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105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 114400 元。
(2023)粤2072民初1281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嵩山、余敏、中山市晨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沃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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