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74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744号
邓茂勇:
本院受理原告黄烈英与被告邓茂勇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74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23年7月尚拖欠的抚养费12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抚养费11000元);
2、判令被告自2023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小女儿邓丽萱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邓丽萱18岁成年时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2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邓茂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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