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3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430号
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味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士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饮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味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士超、匡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36440元;
二、被告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1871元【136440*3.55%*141/365】(以136440元为本金,自逾期支付次日2023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
三、被告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被告浙江味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士超、匡苗苗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味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士超。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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