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76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765号
杨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汤伟松与被告杨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64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清偿64000元之日时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5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杨晓龙。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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