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77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770号
中山晟钰照明有限公司、刘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欧融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晟钰照明有限公司、刘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826元及利息13368.5元(以1428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暂计至2023年6月6日,利息为13368.5元);
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57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晟钰照明有限公司、刘建忠。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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