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77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779号
林国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华蔓光电门市部与被告林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745元及利息1619元(从2021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利率3.65%的1.5倍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5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林国泉。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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