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27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277号

韦卫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新农五金配件店与被告韦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34213元及利息(以3421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62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韦卫龙。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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