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893号之三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893号之三
彭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被告彭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彭科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94834.97元、利息854.29元、违约金865.34元、手续费2400元,合计98954.6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5日,从2023年3月6日起利息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手续费按《分期业务细则》的约定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被告彭科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800元,执行基础律师费:4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9%增加支付律师费8905元】;
4、请求被告彭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2023年3月5日合计为109059.6元(未含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彭科。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7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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