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50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502号
吴群秀:
本院受理原告何荣焕与被告吴群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50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吴群秀向原告何荣焕支付欠交电费2724.91元。
2.请求解除原告何荣焕与被告吴群秀签订的《关于缴纳电费、水费协议书》。
3.请求责令被告吴群秀自2023年6月20日起每月自行向水电收费部门缴纳其使用厂房的实际产生水电费用。
4.请求被告吴群秀自6月1日起按季度向原告何荣焕账户预存4万元作为当季度水电费保证金。
【以上暂合计:42724.91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群秀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2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吴群秀。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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