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50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502号

吴群秀:

本院受理原告何荣焕与被告吴群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250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吴群秀向原告何荣焕支付欠交电费2724.91元。

2.请求解除原告何荣焕与被告吴群秀签订的《关于缴纳电费、水费协议书》。

3.请求责令被告吴群秀自2023年6月20日起每月自行向水电收费部门缴纳其使用厂房的实际产生水电费用。

4.请求被告吴群秀自6月1日起按季度向原告何荣焕账户预存4万元作为当季度水电费保证金。

【以上暂合计:42724.91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群秀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2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吴群秀。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73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