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72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727号
中山市启昇电子有限公司、刘剑斌: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集智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启昇电子有限公司、刘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07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启昇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货款89687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启昇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2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刘剑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07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启昇电子有限公司、刘剑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11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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