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28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281号
中山市博郡照明有限公司、吴俊高、赵莉容: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鸿旺纸类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博郡照明有限公司、吴俊高、赵莉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博郡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5689.29元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55689.2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二、请求判令被告吴俊高、被告赵莉容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中山市博郡照明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1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博郡照明有限公司、吴俊高、赵莉容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15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