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99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997号
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吴炎申与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199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495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1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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