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2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523号

余显:

本院受理原告万俊与被告余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523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9500元及利息损失暂计574元,暂合计10074元(利息损失以9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为574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4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余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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