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21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217号
刘洪斌:
本院受理原告冼杜详与被告刘洪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2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2023)粤2072民初142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洪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7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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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60-22588667 承办法官:廖志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