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63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639号
孙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启醒电动车配件店与被告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63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930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437.78元(以493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6月1日为437.78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
以上金额总计为:5367.78元。
(2023)粤2072民初14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孙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3日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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