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42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421号
余水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枫楹木业商行与被告余水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42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39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99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2023)粤2072民初14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余水庆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9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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