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35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358号
陈裕锦:
本院受理原告游太定与被告陈裕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35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清偿货款人民币27580.5元 ;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4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裕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送达组0760-8982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