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68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688号
邹启柏、廖礼梅:
本院受理原告官丽群与被告邹启柏、廖礼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官丽群与被告邹启柏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的《报价单》;
二、被告邹启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官丽群退还款项6000元;
三、驳回原告官丽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官丽群预交),由原告官丽群负担50元,由被告邹启柏负担50元,并直接向原告官丽群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