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80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801号
赵瑞连:
本院受理原告谭祥添与被告赵瑞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2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瑞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谭祥添支付工程款2212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8元(已由原告谭祥添预交),由被告赵瑞连负担,并直接向原告谭祥添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