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62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622号

王连起:

本院受理原告邓德胜与被告王连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9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连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德胜偿还欠款283881元并支付违约金56776.2元(283881元×20%);

二、被告王连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邓德胜赔偿律师费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邓德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4元(该款原告邓德胜已预交),由原告邓德胜负担234元,被告王连起负担6590元,被告王连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590元,原告邓德胜预交的659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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