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995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9959号
曾庆玉:
本院受理原告廖骏与被告曾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99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庆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骏偿还借款63500元及逾期利息(以6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驳回原告廖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已由原告廖骏预交),由原告廖骏负担200元,被告曾庆玉负担1388元,被告曾庆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廖骏,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